業務范圍:
受采購人委托(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根據要求對貨物、工程和服務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方式代理采購業務。
采 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以內的采購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并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人采用分散采購方式自行采購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分散采購申請審批程序:
1、對不能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應就項目實施的特殊性及采購資金等情況提出分散采購的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送采購辦審批;
2、采購辦落實資金情況后按有關程序,將以“分散采購項目批復通知”予以書面批復;
3、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后,采購辦向采購人出具“分散采購項目批復通知”(一式兩份,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各一份)。
4、采購代理機構接到“分散采購項目批復通知”后,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開展代理采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