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為便于幫助大家更好熟悉和掌握,小編嘗試加以逐條解讀。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12月31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一:暫行
考慮到在實踐中小額零星采購遇到的問題可能比較多,框架協議采購又是一種全新的政府采購方式,為穩步推進相關工作,財政部將《辦法》定為暫行辦法,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再作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二:通過、公布、施行
根據《立法法》,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門規章自對外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但生效期與實施期不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本條對《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據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為了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規范多頻次、小額度采購。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時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求,規范小額零星采購活動,提升小額零星采購的便利性。為貫徹落實《改革方案》要求,促進小額零星采購效率和規范的有機統一,財政部研究制定了《辦法》。框架協議采購本質上屬于帶量采購,相比單項采購而言,屬于批發與零售的區別,2021年藥品集中采購中,15000元的支架700元成交,70萬元的諾西那生鈉33000元成交,就是典型的例子。集采機構成立的初衷就是希望發揮集采效益,但現階段政府采購“采而不集”,帶量采購的優勢沒有得到好的發揮,為了進一步發揮集中采購的優勢,財政部出臺此辦法。同時,與每次單獨進行采購相比,框架協議采購的交易成本更低,交付時間也更短。
敲重點:根據第一條的規定,多頻次但大額度的采購不適用于本辦法。小額度的具體標準是多少呢?《辦法》第三條給出了答案。知識拓展:《辦法》與《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公共采購示范法)適用條件不同點。《辦法》不適用于大額重復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公共采購示范法》適用條件中沒有區分大額采購還是小額采購。《辦法》不適用緊急采購項目;《公共采購示范法》還包括由于采購標的的性質,對該采購標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在緊急情況下出現的采購項目。
小編認為,盡管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但實踐中為應對今后可能緊急需要的物項采購,如藥品(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因發生緊急情況和不測事件使用單一來源采購而導致價格過高或質量低劣)。這些類型的采購可能要求保證供應安全,而需要專用生產線的專門物項可能也是如此,對于這些采購,框架協議本可作為適當的手段,但本《辦法》將緊急采購不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轉載 原創 倪劍龍 易招標學苑